2016年1月25日 星期一

【買鑚反悔 要求退錢遭拒】

據新聞報導,桃園一名男子於知名品牌購買一只鑽戒後,由於未挑選戒台,因此未取走鑽石即先行離開店家。詎料,一小時後男子竟返還該店表示因個人因素欲取消交易,要求店家退錢遭拒。嗣後,男子向法院訴請返還款項,經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該男敗訴。

一般而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僅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所謂「通訊交易」是指,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至一般民眾到實體店家內購物,除非所購買的商品有瑕疵,例如該物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等,亦或是雙方有特別的約定,民眾始得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否則通常在實體商家內的消費,並無所謂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購物前應三思為妥,並得向店家詢問有無退換貨之機會,避免衝動購物,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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