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家庭暴力防治法新規定將於二月四日起施行】

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僅保護遭受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暴力之受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導致在暴力情人、分手情殺等社會事件層出不窮之下,部分被害人人身安全堪慮,卻可能求助無門。

然,去年(一○四年)二月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後,自今年二月四日起,「年滿十六歲者,倘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亦得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協助,盼藉此保障被害人免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之暴力威脅。

而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但倘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而待法院准許核發保護令後,相對人即應遵循保護令所載內容,若有違反相關禁止內容,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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