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燒燬」,是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本罪係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外之危害,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為加重處刑之規定。故條文所稱之人,係指放火人犯以外之人而言,如果前項住宅或建築物,即為放火人犯自行使用或祇有該犯在內,則其使用或所在之人,已明知放火行為並不致遭受何種意外危害,自不能適用該條項處斷。
綜前所述,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會涉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後悔莫及。
綜前所述,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會涉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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