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過期海鮮改標販售 恐觸犯食安法、刑法之相關規定】

據新聞報導,某海鮮宅配網業者涉嫌以更換有效日期標籤之方式,販賣過期的海鮮冷凍食品,業者恐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責任。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違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行為人偽造並更換過期海鮮之有效日期標籤,可能成立刑法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按刑法第210條、216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依照實務見解,商品之有效日期,是以日期數字表彰商品之有效期限,並提供消費者辨認商品之食用期限,係由商品製造商依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標示,應屬私文書。是以,行為人偽造有效日期標籤並加以行使會成立上開二罪。惟,按實務見解,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