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撿到一銀盜領案贓款 男子依侵占罪起訴】

據新聞報導,今年七月發生第一銀行盜領案,一名柯姓男子疑在內湖山區拾獲部分贓款後,前往警局報案。男子當時聲稱是在運動途中撿到該筆款項,但因金額龐大,一時不知所措,才在媒體大量報導贓款消失的新聞後至警局報案。案件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男子被依侵占罪嫌起訴。

按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指物的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的意思者而言。準此,新聞中男子如主觀上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不即時把拾得的款項送交警察局等機關公告招領,而將之據為己有,其行為可能會成立上開犯罪,依法得處五百元(即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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