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 星期三

【侵入住居罪】

據新聞報導,一名婦人因不滿被鄰居提醒佔用停車格,憤而闖入對方住宅鬧事,經勸阻無效,鄰居遂蒐證對婦人提告侵入住居罪。

按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所謂無故侵入,是指未經住屋權人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的意願,進入他人的住宅或建築物等。另外,如無故隱匿他人之住宅內,或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其內者,也要依上開規定處罰之。

綜前所述,未經他人之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家,或無故隱匿其內,或是受到他人退去之要求仍留滯其內等皆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提醒民眾要小心謹慎,不要誤觸法律規範,導致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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