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 星期三

【侵占遺失物的刑責】

拾得遺失物後未妥善處理因此衍生糾紛的事件時有所聞,拾得遺失物之人如果不將遺失物送交有權機關實施失物招領,而將之據為己有,拾得人恐會涉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之刑責。

按刑法第337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條文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侵占」,是在持有他人之物的狀態下,表現排除他人的權利行使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行為。準此,行為人撿到遺失物之後,若主觀上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未立即歸還失主或將遺失物送交警察機關等公告招領,而將該物據為己有,其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依法得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帶一提,依照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時,拾得遺失物之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在報告時,將遺失物一併交存。如果是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送交遺失物之後,受報告者,應即時在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而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經過六個月,如果還無人認領,就由遺失物拾得人取得該物之所有權。在六個月內有人認領,則拾得人原則上得請求不超過該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作為報酬。

綜前所述,提醒拾得遺失物之人如果不依民法規定將該物送交有權機關實施失物招領,而將之據為己有,即可能會涉犯侵占遺失物罪的刑責,莫為一時貪念而觸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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