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1日 星期五

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問:之前我幫朋友做保人,這位朋友現在已經過世了,他有兩個繼承人還有我以及另一位保人,我還需要負連帶的法律責任嗎?

答:還是要的,因為當時向銀行貸款或是其他個人貸款的時候,你是他的連帶保證人。

問:那是否需要全額負責?

答:主要是看你們當時所簽訂的契約為主。

問:那因為現在有四個人,是否我可以跟銀行協商,我只負擔部份呢?

答:原則上你是連帶保證人,銀行可以全部對你求償,然後你再去對其他人請求。

問:所以銀行可以只針對我而不對其他人?

答:銀行可以只針對你一人,而如果你全部清償的話,其他人需分擔的人則再由你去對他們求償。


民法第 272 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 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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