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6日 星期三

詐欺或背信的主觀要件


問:我在一間公司待了快四年,後來因為有發生一些爭吵,老闆將我解僱了。因為我是跑汽車業務的,解雇之後他發函給我的每個客戶,要確認款項的數目對或不對,因為在外跑業務時有時候會需要用到錢,我們會先把它轉下來,但還是會把帳交回去給公司。現在有個問題就是他要告我侵占六萬多元,但是我有提出證據,說我有經手一筆約七萬元的款項,然後請該區的業務將他收回去,而我的證據就是這名業務有簽名確實收到這筆金額,那我想請問一下這樣還算是侵占嗎?

答:原則上,你有幫公司收這筆錢,那公司是否同意讓你暫時拿去使用呢?

問:公司當然是不允許,但是這方法是比較資深的業務教我們的,比如說:我可能開一店家的店名,那我先把這貨款拿來用,但是我在正常的收款時間內交回公司,這樣有構成侵占嗎?我並沒有把它占為己有,我還是在正常的收款時間內交回公司。

答:當然,在法律上有侵占或是背信,要依照你的意圖,你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有犯罪的故意當然會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沒有,可能就不構成,但是整個的犯罪手段是否有被認定為有犯罪意圖,如果到了司法單位當然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來認定。但是基本上你的用意很重要,你的用意是否有侵佔這筆款項的意思,或著是因為前輩教導,這是暫時使用,當然這個暫時使用是否有侵占或是背信,當然這要由司法單位來認定,但是你本身的意思用意很重要。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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