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7日 星期四

破產程序

問:破產宣告的時機以及破產後有哪些該注意的事項?

答:破產是依照破產法宣告,但是基本上必須要你的債務大於你的資產,才可以宣告破產,宣告破產時,假如你本身根本沒有財產,此時法官有可能將之駁回,因為既然沒有財產,那就不能宣告破產。所以在聲請破產時,基本上自己應該還是有些財產的,只是因為債務超過了資產,造成無法運作,這樣才可以聲請破產。所以向法院聲請而法院准予破產時,便進入了破產程序,基本上法院就會要求我們指定破產管理人,而對於破產的程序就配合法院來進行,可能要求你據實陳報財產等等,按照法院的程序就可以了。

破產法第 1 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破產法第 63 條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破產法第 64 條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 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二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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