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 星期一

冥紙貼臨門案

案例:

據蘋果日報記者王勇超、林錫淵高雄報導,高市一名楊姓女子因不滿樓下住戶鐵門出怪聲,昨晨寫了一張「幹你娘,鐵門吵死人,再不修理,小心K死你,任何後果自行負責」等辱罵恐嚇字眼的字條,還貼上一張冥紙,張貼在樓下住戶之鐵門上,並拿紅藥水稀釋後潑在住戶家門口,結果被剛好下班返家、且擔任警察的屋主當場撞見並報案處理。
解析:

該名楊姓女子因不滿樓下住戶鐵門發出刺耳聲響,而做出上述張貼標示威嚇警告紙條、潑紅藥水等行為,其所可能觸犯之刑法規定,分述如下:

(一) 楊女張貼威嚇警告內容紙條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所保障之法益係被害人「心理安全感之利益」,行為人透過恐嚇行為之實施,使受惡害通知之被害人心生畏怖、不安,進而導致該法益受侵害,即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本則案例中,楊女將寫上「小心K死你、任何後果自行負責」等威嚇性字眼之紙條、冥紙等貼於該住戶大門上,並潑灑象徵鮮血之紅藥水警告,即屬傳達將受到生命、身體等危害之惡害通知予對方,且該惡害通知已足令相對人心生恐懼,故應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 楊女將寫有「X你娘」字眼之紙條張貼於住戶大門上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案中,楊女將不雅字眼「幹你娘」紙條張貼於住戶大門上,該不雅字眼應屬侮辱性用語,且係針對該住戶為之,並依據張貼於該住戶大門上之情況,已足使不特定人行經該樓層時皆得共見共聞,是以應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三) 楊女將紅藥水潑灑於該住戶大門上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依刑法第354條混損迄物罪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之成立,除「有形」毀損物之外型外,對於物之「功能」造成損害,也可成立毀損罪,而住戶大門除得作為保障住戶人身及財產安全之使用外,大門的美觀也是使用的內涵,因此如果因潑紅藥水而致令大門的美觀受到影響,以可構成刑法毀損罪。

(四) 楊女將紅藥水潑灑於該住戶大門上行為,也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而得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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