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 星期五

結婚改採登記婚主義

民法第982條 結婚生效要件

(一)民法結婚生效要件之修改

民法第982條之條文於96年5月4日修正,同年5月23日公布,而於97年5月23日起正式施行。修正後條文如下「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我國結婚生效要件已從「儀式婚主義(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改為「登記婚主義」。

(二)民法第982條修正前後之條文比較

修正前條文:儀式婚

一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修正後條文 :登記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三)修正為登記婚之理由:

立法者認為過去採儀式婚主義,其公示之效果過於薄弱,該立法主義容易衍生一些重婚等法律問題,且對於儀式婚之公開儀式之認定,亦常有所爭執。再者,因現行離婚係採登記離婚主義,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者,離婚時需先辦理結婚登記後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故進而修改民法第982條結婚生效要件為登記婚主義。

(四)97年5月23日之後,結婚應依以下方式:

二人以上證人於結婚證書上簽名結婚之雙方當事人持該結婚證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生效(結婚登記日即結婚生效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