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

看電影不能帶外食?

【故事內容】:今年初,新聞局公告,電影院不能張貼禁止攜帶外食標示,不過,包括喜滿客影城以及國賓影城都被民眾投訴,帶外食不僅被攔下來,甚至還有遇到被沒收的情況!消保官就說,已去函要求業者改善,甚至不排除打訴訟,但影城業者也很強硬,除了瓶裝水可以通融外,其他不管飲料或零食,只要外面買的都不打算開放進場。
【我的問題】:1.法令已有明文規定可以帶飲料進去但戲院還是不准,那如果我被攔下來的話我可以告他嗎?還是只能到消基會投訴?

2.那請問有規定什麼食物可以帶什麼不能帶進去嗎?例如:榴連、臭豆腐不能帶之類的

一、電影院業者的行為是否有效,消費者應負遵守,分析如下:

1.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所以電影業者用張貼標示的方式表示禁止攜帶外食,仍構成電影消費關係契約內容之一部份。

2. 又依據同法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顯失公平:

(1)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3)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目的難以達成者。

3. 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4)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從上開法律條文的規定就可以知道電影業者的張貼標示因為構成消保法上開規定,所以該標示對於消費者來說是無拘束力的。若有業者違反上開規定,消費者可撥打1950向各地消保會申訴。

二、另外為合理規範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以避免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權利,電影業者是可以合理規範禁止消費者攜帶味道過重的食品進入電影院消費的,所以,當然在合理範圍內,業者可以禁止消費者攜帶榴連、臭豆腐進入電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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