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 星期四

立委肢體衝突又一件

近日有一則立委問證實爆發口角進而引發肢體衝突,有一名男性立委受女性立委打巴掌之傷害,之後各自召開記者會向對方嚴加抨擊,試問雙方的行為是否牽涉到法律問題呢?
解析:

以本案例當中來看,確實有幾點可予以說明,其說明如下:

一、 打巴掌也算傷害嗎?

關於此部分,若係屬傷害則有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若該名女性立委有傷害該男性立委之故意,且有動手掌摑之並造成臉頰受傷者,應可構成本刑法上之普通傷害罪。

而本罪係處罰既遂犯,所以若未造成傷害之結果發生時,則應不成立本罪。

二、 關於辱罵的部分:

關於此部分,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定有明文。本案中若該名男性立委公然以侮辱性言詞辱罵該名女性立委,即有可能成立本條公然侮辱罪。惟,因立委於國會問政為求完整行使問政與監督,而享有一定之免責權,但本案中發生地點並非無國會一般會議議事殿堂,而係於各立院委員會當中,是否仍可主張言論免責權保護傘,仍有討論空間,目前一般認定上偏向認定於委員會會議當中之言論仍有言論免責權。所以,本案例中該名男性立委應當不成立公然侮辱罪,為可能成為社會道德批判之對象。

三、 結論:

綜上所述,若名女立委之掌摑他人行為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而該名男立委之辱罵行為可能因言詞未涉及侮辱性言詞或因有言論免責權之保護傘,而不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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