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法律--自殺對於保險之影響

案例:
隨著全球景氣大蕭條,經濟景氣直線下滑,失業率也不斷往上攀升,許多人養家活口都成為困難,銀行放款日亦僅縮與謹慎,很多人不是借貸無門或就是被原來債務纏身。近來翻開報章雜誌發現自殺的社會新聞時有所聞,失業已一年多的老王實在已經撐不下去了,曾考慮以自殺結束生命來了結痛苦,也可以讓妻兒領到一筆保險費生活下去,所幸社會福利單位與親友及時伸出援手,自殺就真的可以領到保險金嗎?

解析:
這半年來景氣隨著全球性經濟大蕭條持續低迷不振,新的一年仍難判斷經濟景氣何時能回升,不少台灣家庭因為失業或景氣不佳而仍舊生活在愁雲慘霧之中,當中有些人抵擋不了經濟上龐大壓力,而選擇走上絕路以求解脫,但結束自己生命真的能有所幫助或可以領取保險金嗎?以下為您簡單解說:
一、     依保險法第109條第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以上可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可以據本條規定拒絕理賠,而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再依該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即保單上記載被保險人自殺仍理賠者,需保險期間開始兩年後或保險恢復停止效力兩年後發生自殺情事,才有給付因自殺而發生死亡之保險金。但是若保單上無記載自殺仍理賠之規定,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三、     承上所討論,自殺仍理賠時對於保險金有無影響?答案是肯定的,肯定不如原保險約定因發生被保險人死亡意外情況之保險金優渥。因為自殺仍理賠是理賠喪葬費用等必要費用,不會給付如同發生意外之保險理賠。保險只理賠意外之偶然發生,本法第二項規定如保單記載自殺仍理賠係因衡量自殺者特殊情況之關係,仍予以理賠,但理賠係為給予喪葬費等必要費用之目的。因此,自殺就算保險公司願意理賠,該理賠金額只能足夠用於辦理喪葬事宜,亦即不會有實質改善或解決問題,只會徒留悲傷予家人。
四、     本文章之目的為奉勸遭受困難的人,不要誤會自殺可以領取高額保險金而走上絕路,而途留傷心與遺憾給家人,政府與社會仍有很多管道可以尋求協助,只要不放棄希望仍舊有解決困難的辦法,也希望大家能彼此互助與關心週遭來度過經濟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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