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法律--校園霸凌之求償

案例:
老王就讀國中的孫子小王在學校是位內向木訥的乖學生,班上一位調皮的男學生小陳常於校園欺負小王之外,近日變本加厲夥同校外中輟生欺負小王,某日更於下課後在小王返家路上攔截小王,並對其一陣拳打腳踢後要求小王給保護費,隔日小王將儲蓄五千元交付小陳後才暫免於欺凌。小王在家驚恐神情被老王察覺,經老王耐心詢問後小王始全盤道出受到同儕霸凌。

解析:
校園霸菱事件,除須緊急向校園老師報告並請求協助之外,是否涉及刑事責任等,本文暫不予討論,僅就民事如何請求賠償部份作說明。
一、民事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例中小陳與中輟生侵害小王人身健康等,確實原則上構成該條規定,但該條行為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即須行為人為成年人,是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由小陳或該中輟生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且該限制行為能立人於行為時具識別能力者,與其法定代理人同負此賠償責任。即小陳或該中輟生於霸凌行為時知道自己行為與行為屬不當侵害他人權益者,則小陳與該中輟生各自與其法定代理人對小王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若小陳或該中輟生法定代理人已善盡管教責任呢?
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規定,若法定代理人已對於限制行行為能力人加以必要監督,或仍無法避免發生損害者,該法定代理人即不須爲受其監督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負責,是小陳或中輟生之法定代理人對其已善盡監督責任者,即不須為此負責。
三、若小王被小陳等欺凌傷害成殘廢,小王家境又相當清寒,那小陳家境優渥但家教甚嚴時,小王就無法向小陳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嗎?
依民法第187條第3項「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規定,於上述情況時,仍得請求法院衡量小陳家境經濟狀況,令小陳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一部或全部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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