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住家火災自殺案

案例:
在一場學生宿舍火警中,於火警現場中眾多該棟出租公寓之學生緊急逃離該被火災吞噬中的公寓,警消到場後緊急逐層搜救各樓層未出火場之人員,赫見有一名女住戶盤坐屋中而不逃生,警消緊急將其救離火場,現場有住戶表示火警發生前曾聽到該名女住戶大吵與大哭聲,讓整起火警顯的不單純。
解析:
過去於社會新聞中常時有所聞情侶吵架而有人縱火自殺等情事,有及早發現而未釀成大禍者,亦有不但縱火者自己失去寶貴生命外,還使得其他無辜者一同陪葬,特別利用此案例說明,解說縱火者刑事法律相關責任。
可能之刑事責任分析如下:
(一)    故意縱火:依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縱火者有上述放火行為,即成立放火罪,並應科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以若本篇文章中該名女子真係故意縱火導致火警,自應成立該罪。
(二)    非故意之失火:依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規定,失火者之行為將成立該罪,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本篇文章中女子並非故意縱火,而係例如睡前抽菸時於未熄菸前即因疲勞睡著,因而導致火警,此時應成立者係失火罪。
(三)    未遂犯與預備犯處罰:依同法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與第4項規定「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例如欲點燃物品造成火災,卻因物品不易點燃而遭當場查獲,仍以放火罪未遂犯處罰。另,放火罪預備犯仍處罰,例如過去曾有新聞報導縱火者扛著瓦斯桶去卡拉OK店門口縱火,若其到現場擬將瓦斯桶堵住卡拉OK店門口,再行將打開瓦私桶開關讓瓦私先行外洩之際,即被現場服務人員阻止並報警處理,雖未實現放火之行為,仍得成立放火罪之預備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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