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網交之法律責任





問:首先要特別針對,尤其是在網路,常常是在網路會有交友,或者是網交,當中如果你碰到的是年輕妹妹或者是未成年,可能會有一些法律責任,請大家一定要特別留意。

答:現在電腦網路網交很興盛,年輕人有時候不懂事,反正就好玩,然後就在上面作一些某種答應,或某種情形下,可能會涉及到刑責。那我們知道,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人,如果有性交的行為,不管男女的話,基本上不管有沒有交易,就是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是非常重的!那如果說,對於已經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話,在我們刑法上叫姦淫少女罪,那這個也是一樣要處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年紀很輕,如果認為說這個跟他發生行為的話,這個刑責是非常重的!那如果說,只要是跟未滿二十歲的男女,如果說脫離家庭的話,譬如說把他帶出去,然後家裡人不知道在哪裡等,雖然沒有姦淫,這種只要是未滿二十歲有帶出去的話,那就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另外我們有一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這個條例是保護少年與青少年,像這個與未滿十六歲的人為性交易的話,那當然就是我們剛才所講的姦淫少女罪,那如果是超過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那這種情形下,當然只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有些青少年他滿十八歲了,與未滿十八歲包括十六歲以上的人,這樣一個性交易行為的話,要處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所以任何在網路所作的這些行為一定要特別注意,甚至於有些,就是有勒索詐欺等等行為我們都要小心的。

主:好的,所以網路雖然是四通八達,連結大家,把大家的距離都拉近了,可是相對的,有些地方要注意。

答:對,陷阱。

主:陷阱很多!


-參考法條-

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3 則留言:

  1. 請問 這有犯到性別平等教育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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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打擾了想請教您些問題

    請問針對上述交網友問題,若有16歲少女自願與28歲的男性網友

    離家(多次、家人無法查明行蹤已報警)並且與網友有性行為,

    男的網友已知為累犯(剛出獄),

    少女甚至信於網友要結婚,偷印母親身份證

    如今仍下落不明

    請問這該以何種刑責將之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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