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家有惡臭蒸氣侵入住宅時怎麼辦?






問:首先特別針對我們的居家環境,如果我們在住宅當中發現說常常有聞到惡臭或有些臭氣,這個時候應該怎麼處理呢?

答:有時候住居環境裡面,有些住戶常常會傳出惡臭或者是一些很強的蒸氣等等之類的,造成我們生活上的不安定,造成我們住宅的不安寧,基本上我們可以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主張,也可以從民法來主張。當然依照民法裡面第七百九十三條裡面有規定,有這種惡氣惡臭或強烈蒸氣等等的,如果有侵入造成我們不安定的話,我們可以去禁止它。但是如果說很輕微的情況下,可能依照地方習慣或者認為我們應該要忍受的可忍受的,當然到時候到法院讓法官來認定。另外我們可以透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這種惡臭基本上也是維護到住居的品質,當然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十六條,要求管委會對住戶來作制止,如果說制止而不遵從的話,這種情形當然可以報請直轄縣市的主管機關來作一個罰鍰的處理,所以基本上住居是有它的保障的,基本上我們可以依照這二種法律來主張。

主:好的,謝謝。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93 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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