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新的繼承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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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首先特別針對繼承的一些新的規定跟大家作提醒。

答:今天我們來談談繼承的一個規定,我們以前的法律繼承有分三種,就是當然繼承、限定繼承還有拋棄繼承。那現在我們法律改了以後,以前當然繼承就是繼承了遺產還有繼承了債務,現在改了就是說如果繼承到債務的話,就是以他所得的遺產為負擔責任,就不會發現說不知道家裡有人發生死亡的結果,繼承了一些債務,造成他沒有辦法來承擔這些債務,所以,以後萬一繼承的話,就是以所得到的遺產為限,來繼承的這個遺產,如果債務超過遺產的話,那當然他所負擔的責任就是超過遺產的部份不用再負擔,所以現在的繼承對於一般大眾會比較有保障。那拋棄繼承的話,本來你就知道債務比遺產還多,所以這種情形你要拋棄繼承,以前拋棄繼承是2個月內要拋棄繼承,就是從死亡以後起2個月內,那現在法律規定從死亡後3個月內,就是加一個月,3個月內來拋棄繼承都可以,基本上如果說萬一漏作拋棄繼承的話都沒關係,基本上就是以所得的遺產作為債務負擔的限度。

主:所以這樣就不會發生說未成年的小孩繼承到很多債務,對不對?

答:對,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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