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陸一嬋家暴事件

【新聞案例】

老牌影星陸一嬋,從六年前開始就陸續遭丈夫王文芳家暴,但陸一直隱忍,直到去年初丈夫搶她皮包時,把她拖行地上三公尺,她才在去年提出離婚訴訟,板橋地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本名陸月華的陸一嬋主張,她與丈夫結婚後因為丈夫公事繁忙,經常對她無理取鬧,九十三年四月,兩人因為細故發生爭執,丈夫竟然動手毆打她,當天她去就醫,社工人員曾關切,但她顧慮面子問題不敢聲張,後來丈夫仍多次對她家暴。去年 一月十三日 下午,陸一嬋說,丈夫跑到她的工作地點欲拿走她的皮包,她要搶回皮包,卻被丈夫在地上拖行數公尺,導致她受傷,後來她害怕離家,住在助理謝自秀住處,丈夫還多次恐嚇助理,還曾打傷助理遭起訴,因此請求法院准予兩人離婚。法官調閱陸一嬋的驗傷診斷證明書及家暴令,並調閱錄影帶勘驗,發現王文芳確實在拉扯皮包時,見陸一嬋雙手緊握皮包跌倒,仍繼續拉扯,拖行陸一嬋約 三公尺 距離使其受傷,因此判決准予兩人離婚。
【解析】

就家暴事件所衍生聲請民事保護令及訴請裁判離婚之法律問題討論:

一、聲請民事保護令

1.何種情形可聲請民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參照)。

2.何謂家庭成員?(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參照)。

3.保護令的內容分類如下:(一)禁止加害人施暴。(二)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三)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四)命令加害人不可以在被害人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其他被害人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守候。(五)命令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他有關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七)規定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八)命令加害人負擔租金、扶養費用。(九)命令加害人負擔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他財物損害的費用。(十)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十一)命令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用。(十二)命令其他保護之必要措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參照)。

4.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聲請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a.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b.驗傷診斷證明書。 
c.其他相關證據。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參照)。
a.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b.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c.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管轄法院(被害人或加害人住居所之管轄法院皆可)聲請。
5.何處可索取保護令聲請狀(制式)?

(1)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或司法院網頁「便民服務專區/代撰書狀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有提供聲請書狀格式,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

(2)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3)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


二、訴請裁判離婚:

1. 本件案例情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同條第2項關於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之規定為理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2.「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衹須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而不堪繼續同居者,即為相當,不須受連續虐待多次或須受歐重傷時,始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84台上394號民事判決要旨。「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得為離婚之原因。」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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