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何謂交付審判?






問:首先劉律師要特別針對交付審判制度來跟大家作一下說明,其實很多朋友聽起來說交付審判制度跟我有什麼關係,其實要聽一聽,因為如果說告訴人,這個也是告訴人的一個權利,趕快我們連線到劉昌崙律師這邊。

答:這個沒想到倩宜也知道法律的專業名詞。這個交付審判,確實是告訴人的一個權利,那我們知道在對於刑事案子,一般我們提出告訴的時候,有時候會跟檢察官這邊來提出告訴對對方來告訴,那檢察官在審理這個案子的時候,如果認定告訴人所告被告如果證據不夠的話,檢察官可能會作不起訴處分,就說你告訴人告人家,檢察官認為你告訴人告人家的證據不夠,那所以對這個被告來不起訴處分,那當然我們告輸人家的時候,如果說不起訴處分以後,當然我們可以提出再議,再議就表示說你這個檢察官所作的處分沒有道理,所以應該要起訴對方,這種情形我們可以再議,再議由高檢署的檢察官來承辦,那高檢署的檢察官他承辦以後,如果認定說我們這樣的再議也沒有理由,所以就把我們的再議駁掉了,這種情形告訴人認為說我在地檢署檢察官這邊所審理的案子,沒有為他伸張正義,所以有時候案子這樣就確定。以前規定是這樣就確定了,就沒有辦法來主張,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所以現在法律制度有了交付審判的制度,就表示說萬一檢察官這個部份都認為你告了沒有理由,你可以在接到檢察官這個駁回的處份書,十天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律來申請交付審判,它的意思是說當你在檢察官這邊訴求無門的情況下,你可以委任律師們向地方法院的法官來提出申請交付由法院來審理。所以這種情形下,在地檢署你認為已經沒有辦法伸張你的正義,法院也有一條管理,但是一定要在十天內提出來,基本上如果律師受告訴人的委託要提出交付審判,第一審的法院來主張正義,當你接受委任你就可以閱覽偵查中的卷宗然後來主張,所以交付審判制度,就是給告訴人在告對方的時候,檢察官都一直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另外提出請法院來審理。

主:所以說這個就一定要委請律師了,是不是?

答:法律規定是由律師來提理由狀,因為它主要就是說怕說當事人會爛訴,而且有時候不懂得法律,然後隨便提出來增加訴訟這種國家的付出,所以特別要委任專業的律師來幫他提出理由狀然後交付審判。

主:所以說如果告訴人有不服的話,他還有一個管道。對不對?

答:對,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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