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惡徒潑漆

【新聞案例】
高雄市一家當舖上個月突然遭到十多名黑衣男子,朝店門口潑漆,大白天的上門波漆挑釁,警告意味很濃,店家懷疑可能是因為拒絕借二十萬給一名黑道份子,因此遭到報復。

一群飆仔急駛到當鋪門口,車都還沒停穩,後座的人就跳下來,拿起手中玻璃瓶猛力一丟,接著後面的三個人也跳下車朝店裡丟了瓶子,立刻飆車走人,此時的當鋪店裡,只看到油漆瓶一個接一個打到大門玻璃上,黑色油漆瞬間散開,簡直都快把門給塗黑,當時在店裡的老闆,只能看著灑得到處都是的黑漆,手足無措。
大白天的飆仔就來潑漆,九輛機車一共來了十七個人,男子全都戴上口罩,機車車牌也被遮住,都是有備而來,案發之前當鋪老闆就屢次接到恐嚇電話,懷疑可能跟之前拒絕一名男子借貸有關係,當時一名男子拿著毒品來借二十萬元,當鋪當然得拒絕,但警方至今卻只逮捕到一個人,門口員警巡邏袋也全沾滿黑漆,正當經營的當舖遭到恐嚇,只能期待警方更積極的保護市井小民的安全。
 【解析】
    首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物品、或是讓(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物品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因此,這些人拿漆潑灑當舖門口的玻璃,如果造成當舖門口的玻璃無法回復到原來的使用狀況,他們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會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
    其次,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也同樣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因此,這些人拿漆潑灑當舖門口的玻璃的行為,便是一種以加害他人財產所為的恐嚇行為,如果因此造成當舖老闆因此心生畏怖,已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情況下,他們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會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罪。
    當然,如果當舖老闆之前所接到的恐嚇電話也是他們所做的話,撥打電話加以恐嚇,當然也構成恐嚇罪。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1款規定:機車若有損毀或變造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識其牌號者,可以處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的罰鍰。
    因此,這些人將所騎車機車的車牌加以遮掩的行為,也可能會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1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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