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洗臉盆迸裂,婦人割傷縫30針

【新聞案例】

雲林縣莿桐鄉一名林姓婦人,日前在家洗澡時,洗臉盆突然掉落迸裂,她驚嚇之餘,不小心滑倒,導致她左臉頰、右手掌與左手臂多處遭碎片割傷,當場血流如注,送醫縫了30針。
浴室洗臉盆突然掉落,銳利的破瓷片散落一地,林姓婦人嚇了一跳,不小心在濕滑的地板上摔倒,手臂、臉部都被割傷,血流如注,浴室血跡斑斑,婦人的先生說,當時只聽到砰的一聲,孫子就慌慌張張的跑來求救。

男主人說,他們平常都是燒開水洗澡,因此研判,臉盆迸裂,應該和熱水器無關,這個臉盆從74年使用至今已經20多年,突然發生迸裂,是瓷盆冷縮熱脹、還是固定牆壁的螺絲鏽蝕掉落造成,還需要專家進一步鑑定。

【解析】

壹、 本案主要著重在於民事求償方面,並兼論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貳、 民事部份:

一、 民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 一般洗臉盆製作過程應經一定品管與檢驗程序,所以一般市面上相關陶瓷洗臉盆、馬桶等產品,應具一定品質與安全性。但仍難免可能還是有瑕疵品,而本案例中洗臉盆迸裂,則應先送相關鑑定單位,鑑定迸裂原因,究屬該婦人以不當方式使用造成傷害結果,抑或洗臉盆本身瑕疵所造成。

(二) 假設該洗臉盆迸裂屬婦人使用方式不當造成:

若婦人使用方式不當造成洗臉盆迸裂,則婦人對於自己因臉盆碎裂騙割傷,即無法向洗臉盆製造人、裝設者或經銷商請求賠償。

(三) 假設該洗臉盆迸裂屬洗臉盆本身瑕疵所造成:

(1) 因洗臉盆迸裂屬洗臉盆本身瑕疵所造成,故洗臉盆製造人應負侵權責任。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洗臉盆迸裂是製造人因素,且迸裂與婦人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洗臉盆製造人應負賠償責任。

(2) 另依民法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規定,屬於商品製造人侵權行為責任之特別規定,與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屬競合關係,於本案中擇民法第191條之1適用請求賠償即可。

(3) 賠償範圍:

(3-1)人身傷害賠償方面:

1. 醫療費、看護費、復健費用等: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得請求賠償如醫療費、看護費、復健費用,或若因此失去工作能力,就喪失之範圍內亦可請求賠償。
2. 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規定,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即社會一般通念所指的精神賠償。

(3-2)物品方面賠償:
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規定,可請求洗臉盆製造人賠償洗臉盆,若尚有其他物品亦因該洗臉盆迸裂毀損,亦得相同請求,如衣服遭碎片割破許多破洞等情況。

參、 兼論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
一、商品製造人等責任:(一) 依消保法第7條第1項(商品製造人保證責任)「從事設計、生產
、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與第2項(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規定,可知商品製造人等除應擔保其生產、製造或服務等具有一定安全性,並對其造成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是消保法保障弱勢消費者之良善規定。

(二) 另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三) 因此,本案例若經鑑定結果可證明是洗臉盆自身迸裂,則除可依民法前述求償外,亦可依消保法請求賠償。兩者差異在於,民法侵權責任屬過失責任規定,即本案洗臉盆製造者必須對於製造有過失;而消保法則屬無過失責任,即不論製造人有無過失,於產品正常使用下受到損害即得請求賠償。但亦非無限上綱增加製造人責任,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後段「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規定,若製造人能證明無過失,法院得斟酌減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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