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網罵「狐狸精」,30媽媽網友被告

【新聞案例】
在網路上罵別人是「狐狸精」,小心可能吃上官司,有一位被丈夫背叛外遇的媽媽,在婦女網站「Babyhome」上寫下自己痛苦的心情,立刻引來網友同情,還有人發動人肉搜索,把男方跟外遇對象的照片PO上網,結果30多位批評他們是狐狸精、負心漢的網友,都男方被告上法院。

擁有53萬網路會員,全國最大婦女網站Babyhome上的留言板上,有位遭受丈夫背叛外遇的懷孕媽媽,寫下她把老公抓姦在床後,第三者還跑來家中鬧自殺得的痛苦心聲,看到這段留言的網友群起激憤,發動人肉搜索把外遇的黃先生跟第三者的照片PO上網,立刻有人批評他們是狐狸精、負心漢,沒想到黃先生把這30多位罵他的媽媽網友告上法院。
提告的黃先生說,他不堪自己被罵賤、醜、死男人才提告,不過一位被他提告的男網友說他們被告的不明不白。
現在Babyhome已經把所有用負面字眼批評黃先生的文章刪除,同時也通知所有會員,不要在網路上罵人,否則可能隨時都會收到法院傳單了。
【解析】
壹、本篇時事新聞內容,是為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中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等範疇,並有民事侵權行為等損害賠償問題,以下進行簡要說明。
貳、先就於網路上登載丈夫外遇心情之婦女部分,討論如下:
 一、刑事部份:
  ()該名婦女於網路上登載丈夫外遇心情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刑法條文規定:
(1)刑法第310(誹謗罪)(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自該篇時事新聞以觀,該婦女單純於網路上抒發自己懷孕期間遭逢丈夫外遇之心情,其目的僅單純抒發鬱悶與痛苦心情,並未載明丈夫姓名或得具體其人別,更無意圖文字散佈於眾,以指摘丈夫外遇之事貶損其名譽,是應無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可能。
()既無涉及刑法毀謗罪,該名婦女對於丈夫自亦無民事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之問題。
參、該30名網友對該外遇丈夫於網路上留言發表「狐狸精、負心漢、賤、醜、死男人」等看法或評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並可能成立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刑事部份:
()30名網友對該外遇丈夫於網路上留言發表負心漢等負面看法或評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法條:
(1)刑法第309(公然侮辱罪)(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本篇時事新聞中,可查原登載網路心情之婦女並未將其丈夫姓名或得特定其人別事項記載,是經由「熱心」網友進行所謂「人肉搜索」動作,特過網路追查出該名丈夫究竟為何人。而因該名外遇夫之人別已遭特定,所以即便有被提告之留言網友表示未具體指名評價何人,但因就該網路心情留言與後續人肉搜索等綜合觀察已足令觀覽知悉評價為何人,是其未具體指明評價對象之負面評價,仍得認定是對特定人即該婦人之丈夫為
負面評價。法院實務上對於法條公然的定義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而本案中網友於開放之網路部落格上對該外遇丈夫進行負面評價之留言,即得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二、民事部份:
()眾多網友前述公然侮辱行為造成該外遇丈夫名譽受損,該外遇丈夫得對以上網友提出刑事公然侮辱罪告訴外,尚得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條規定: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因前述網友有前述公然侮辱之行為,並造成該外遇丈夫名譽受損,即成立民法上侵權行為,是該外遇丈夫自得對前述網友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除可請求財產上損害外,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即一般常見之登報道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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