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手勢罵人神經病,代價5萬

新聞案例
基隆市游姓婦女,前年12月和丈夫駕車到汐止好市多大賣場,在停車場與吳姓男子發生停車糾紛,雙方口角,吳某找賣場員工評評理,游婦卻向賣場員工說「他是神經病,不要理他!」還將右手食指、中指併攏,在右太陽穴附近空轉了2圈,意謂吳某腦袋有問題。吳某自認受辱,報警控告游婦公然侮辱,並附帶民事賠償。

【解析】
壹、本篇時事新聞,主要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故本篇即對上述部分說明如下。
貳、刑事部份
游姓婦人之罵人行為,可能觸犯刑事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一、法律條文:
(一)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明揭。
(二)    次按,「刑法第 309  條規定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足對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有所減損者而言,至於社會評價有無受到減損,應依據社會通念為客觀評價,與被害人主觀情感並無關聯性。」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150號判決所明揭。
二、討論如下:
本件游姓婦女在汐止好市多大賣場,因停車糾紛與吳姓男子起爭執,於一時氣憤下在大賣場向店員表示吳姓男子係神經病,並比出手勢意味吳姓男子腦袋有問題。在揆諸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可知,游姓婦人於人潮眾多之好市多大賣場向第三人即賣場店員,表示吳姓男子係神經病,並以手勢表達其腦袋有問題,因游姓婦人之上開行為依社會通念之客觀評價,確實當場已造成吳姓男子難堪,且有損其在社會上評價之虞,從而游姓婦女已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嫌為是。
參、民事部份
游姓婦人之行為,可能須負民事上侵害名譽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法律條文:
(一)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權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分別為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所明揭。
(二) 次按,「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同。」、「又名譽權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權之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再者,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所明揭。
二、討論如下:
本件游姓婦人於人潮眾多之好市多大賣場,向賣場店員表示吳姓男子精神有問題,並比出腦袋壞掉之手勢,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可知,游姓婦人之上開行為已造成吳姓男子難堪,且足使其於社會上評價遭受損害,因此游姓婦人之行為已然侵害吳姓男子之名譽權,從而游姓婦人應負擔民法上侵害名譽權法律責任。 

20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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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看貼是緣分 回貼是禮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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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好圖文要推..推..推..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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