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準媽媽爆勞資糾紛 員工控違法

【新聞案例】

「帳目寫錯字1條罰20元、自己機車未上大鎖罰5百、冷氣沒關罰1千……」台南地區知名「準媽媽婦嬰用品」連鎖店爆勞資糾紛,4位離職女員工控訴,業者涉強迫簽訂違法的勞動契約,上班期間還列舉名目,刁難扣款,累計總金額超過60萬,其中3人離職前都是孕婦,當上「準媽媽」卻丟了工作,極為諷刺,她們聯合提出民事求償,要討回公道。
王姓業者則喊冤,強調可以提出員工領據,證明沒有少發一毛錢,員工指控並非屬實,此事傷害商譽甚鉅,將交由司法來處理、解決,還他清白。

業者說指控不實此案台南市政府勞工處曾調處,雙方並無共識,員工也向縣府舉發,5月份進行勞動檢查,發現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1萬2千元。

張、田、周、李等4位前員工,指控業者要求簽訂2年的工作契約,若未期滿就離職,必須付違約金10萬元;開始上班後,她們擔心付違約金,不敢離職,只好任由雇主提出無理的處罰名目接受扣款。

4位女員工上班時間從半年、1年多到2年餘不等,各自提出工作期間被不當扣款的名目,包含冷氣未關罰1千、貨單打錯一張罰30元、帳目不清楚或寫錯字1條罰20元、未開發票及開錯發票每次扣50元、店裡電腦上帳務疏失扣20元、同業來市調未察覺回報罰5百元等,洋洋灑灑。

其中田姓女員工列出13項被扣款項目最多,累積金額將近20萬元,周姓女員工指出 自己還曾被業者要求購買過期的羊奶粉等,無所不用其極。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同法第78條並規定:「違反第26條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企業主與勞工合意成立或簽訂之勞動契約中,若「列舉名目,刁難扣款」,似乎就是違法了上面的規定,而這或許是行政機關在5月份對該公司進行勞動檢查後,予以裁罰1萬2千元之原因。

但是,本案最重要、也最值得討論的課題是:企業主與勞工合意成立或簽訂之勞動契約中,若有「若勞工未做滿一定的期限,需給付賠償金」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本文認為:這樣的勞動契約,如果是雇主單方面所制定、已經印製好、無法加以修改的定型化勞動契約,並單方面要求勞工必須簽署,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可會有違反民法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或有違公序良俗等的問題。

也正因為勞工在簽署這樣的約定時並沒有與雇主談判的空間,以致於勞工在未做滿一定期限前即離職時,遭到雇主請求賠償一定數額的金錢,本文認為,勞工應拒絕給付雇主這筆金錢,待僱主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交由法院來判斷。

較常看到的情況是,在訴訟時,法院會詢問雇主,請求勞工賠償這筆金錢的法律上理由為何?倘若雇主無法說出其理由,亦即,倘若雇主係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僅因勞工未做滿一定的期限,即要求其需給付賠償金,則法院判決雇主敗訴的機率極大。

倘若雇主向法院解釋此係要彌補雇主為了勞工之任職期間所付出之成本支出,例如就業輔導、就業訓練等等,那麼,法院會要求雇主針對這些支出提出說明與證據,然後在雇者提得出證明的範圍內,審酌雇主所要求的賠償金是否合理,若不合理而有過高的情形,就會予以酌減。

所以無論是那種情形,勞工拒絕給付此筆費用,並等待法院判決,對勞工而言,仍屬比較有利。


6 則留言:

  1. 請問在沒證據的型況下(超時加班,不當扣款)都可以拿得回來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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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高興認識妳 妳的部落格很有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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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厚 !!!等了好久一定要支持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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