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套房電費超高房東壓榨學生?」

【新聞案例】

出租學生套房的業者,遭學生家長投訴,指稱電費貴得嚇人,家長質疑房東是否涉及詐欺?
【解析】

一、 刑法詐欺罪之規定: 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構成要件說明:

(一) 意圖:係指行為人出於特定犯罪目的而努力謀求構成要件之實現,或希求構成要件所預定結果之發生,以達其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行為人只要內心上希求達到不法構成要件所明示之犯罪目的,而著手實行客觀之構成犯罪事實者,即有意圖之存在。

(二) 不法所有:學說上認為,本罪之不法意圖應為不法之獲利意圖,即行為人必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違法之財產利益之意圖。

(三) 詐術:係指使人陷於錯誤而行騙或利用他人之錯誤而行詐等,均足當之,至於被害人就特定事實之判斷,發生全部或局部錯誤,或行為人就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使用欺罔之方法,則可不問。

三、本案所涉房東超收電費之行為,究有無構成刑事詐欺罪,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視房東行為是否該當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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