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屍水熬湯?餐廳賞百萬揪造謠者

【新聞案例】

〔記者楊宜敏/羅東報導〕宜蘭縣羅東鎮九澄自助式涮涮鍋餐廳最近1年多以來,飽受耳語困擾,說餐廳的水塔曾有人自殺,客人用餐的食物清潔與飲用水等都是泡過死人的水,耳語越傳越離譜,業者不得不出面澄清,還祭出百萬獎金,要揪出亂放謠言的人。

羅東分局昨也證實,先前的確陸續有員警同仁聽到相關謠言,但查證警局與消防局相關受理報案紀錄,並未發現有人在水塔裡發生意外的情事,大家不用太過驚慌。

九澄自助式涮涮鍋餐廳位於羅東鎮興東路與民生路口上的金羅東大樓2樓,開店已有5年。但最近1年,羅東地區不斷有人在傳耳語,說餐廳所在大樓的頂樓水塔曾有人自殺,也傳是有人摔落水塔溺斃等。

剛開始,餐廳的生意沒有明顯變壞,老客人還會帶新客人,所以老闆娘游美惠不以為意;沒想到,最近老客人上門,都會跟她聊起這件事,大家似乎把它當作茶餘飯後聊天的話題。

游美惠為遏阻耳語謠言繼續流傳,昨祭出重賞,決定用百萬獎金尋找謠言製造者,她說,金羅東大樓有10樓,水塔在頂樓,要上水塔得先爬上一段梯子,梯子頂端有一個上鎖的柵欄,通過柵欄後,還得爬上約2公尺 高的水塔,水塔口是一個2尺見方的正方形,加蓋還上兩道鎖。

她說,如果真出過人命,不可能隱瞞的,她懷疑是同業惡意中傷,希望藉由重賞,找出造謠者。

【解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因此,在上面這個事件中,如果有人故意向他人散佈不實的言論,而所散佈的言論的內容,足以毀損餐廳的名譽,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涉嫌觸犯了刑法的誹謗罪,視情節的輕重,可以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因此,在上面這個事件中,如果有人故意向他人散佈不實的言論,而所散佈的言論的內容,足以毀損餐廳的名譽,除了涉嫌觸犯了刑法的誹謗罪,還可能因此侵害到餐廳的名譽權,構成民法的侵權行為,而要對餐廳的損害(例如:因此等不實言論,以致於餐廳營業額降低,營收或利潤的減少)負起賠償責任,而且,還要「回復餐廳名譽」(例如:在某一家或某幾家報紙的某個版面上刊登一定大小的道歉啟事)。

只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這個事件中,要如何找到那個意圖毀損餐廳名譽而散佈不實言論的人,才是比較困難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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