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2012/08/15 09:30 記者劉時均、陳金松、張宏業/台北報導元大金控前董事李岳蒼之子李宗瑞涉嫌迷姦女子案,淫照接連曝光;台北地檢署昨天以證人身分傳喚當初指控李宗瑞性侵的陳姓姊妹及刊登淫照的自由時報兩名記者,追查淫照來源,訊後均請回。
北檢昨天發布聞稿,要求承辦人員謹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否則從嚴查辦;並呼籲媒體對李宗瑞案的登載內容應該自律,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害,如果涉及洩密和散布猥褻物品,將併同偵辦。
去年七月,陳姓女子報案指稱姊姊遭李宗瑞迷姦偷拍;檢方聲請羈押李宗瑞,但法官駁回。李後來行蹤不明,本月一日發布通緝。
據了解,陳姓姊妹雖是報案人,但屢不出庭;其中擔任平面小模的妹妹是李宗瑞前女友,多次向媒體爆料,檢察官懷疑她手中有性愛光碟拷貝,昨天指揮台北市刑大持傳票到台北市松山路「請人」,抗傳即拘。
陳女一度拒不開門,還打電話向爆料的電視台記者求援。雙方僵持一個多小時,陳女才答應到案說明。警方進門就質問陳女「光碟呢」?陳女主動交出數張光碟,市刑大也查扣她的電腦和隨身碟,全部交給檢察官,下午再傳訊陳女姊姊。
檢方根據各項事證,懷疑流出的性愛光碟照片來自陳姓小模,並刊驗影片內容。陳姓姊妹均否認是她們流出淫照,下午四時左右請回。
自由時報昨天刊登多張性愛裸照,其中一張女子疑遭下藥迷姦。檢方另在台北市警察局召開臨時偵查庭,傳訊自由時報兩名影劇記者,下午三點多請回。
這個新聞案件,可能觸犯的刑事責任,有幾個部份:
一、李某涉嫌下藥迷姦,並且拍攝不雅光碟部份:
(一)下藥迷姦部份:
首先,李某如果下藥迷姦,可能觸犯刑法2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屬於加重結果犯,即李某若以下藥迷昏被害人方式,逐行強制性交,李某使用的「藥劑」,不以被害人完全喪失抵抗能力為必要。因此,李某涉嫌下藥迷姦的行為,至少已經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二)拍攝不雅光碟部份:
李某如果拍攝不雅光碟時,未經他人同意而任意以工具偷錄攝他人隱私部位,在被拍之人不知悉的情況下,可能已經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檢調人員因偵辦案件,未恪遵偵查不公開,私自將不雅光碟內容外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明定:「偵查,不公開之。」也因此,承辦案件的相關人員,皆有保密之義務,如果承辦的人員,私下將案件取得之不雅光碟內容,複製並洩漏給第三人知悉,此時就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洩漏秘密罪,依據該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保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取得不雅光碟之民眾、媒體,擅自散布部份:
因該不雅光碟內容多有猥褻、令人產生不悅之內容,依據刑法第235條第一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民眾或媒體,利用網路、書面方式散布不雅照或影片等,一但有散布行為,皆可能違反刑法第235條第一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另外該不雅光碟內容,涉及他人隱私,所以如果散布這些光碟內容,同時也會觸犯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所規範的妨害秘密罪。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例揭櫫:「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為例示規定,均屬意圖供他人觀覽的方法,但供人觀覽的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具公然意思,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即違反散布猥褻物品罪。」所以只要是意圖他人觀覽而散布的話,就可能觸法,一般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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