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戴綠帽 近半世紀 寵溺40年 方知么兒非骨肉

【新聞案例】
A型血型的父親與O型的母親,卻生下B型的兒子,這是他們家「不能說的祕密」!老翁直到年邁病重,才得知自己戴了四十多年綠帽,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斬親情。



年近八旬的蔡姓老翁,由於沒受過教育,不知B型的小兒子不是他親生,但家中其他子女都知道,只是說不出口;直到一年多前老翁生病出院後,蔡母提議要將祖產過戶給小兒子,長子才忍不住說出這個「祕密」,老翁不滿綠帽子一戴四十多年,氣得提出否認子女之訴。
長期務農的蔡姓老翁,與七十七歲的妻子結婚超過半個世紀,育有二子三女。其中,大兒子、大女兒及二女兒的血型與父親一樣都是A型,三女兒的血型則與母親同是O型,只有小兒子血型是B型,跟以前鄰居「老王」一樣。

由於是么兒,蔡家小兒子一出生就集三千寵愛於一身,不僅備受兄姊呵護,更獲得母親的偏愛,出手闊綽、任意揮霍,「敗」掉不少家產;甚至還曾假冒老爸的名字開立本票,導致祖產被假扣押。這些情形,蔡翁都看在眼裡,雖頗感困擾,但心想總是自己的兒子,只能忍耐接受事實。
沒想到,民國九十九年七月間蔡翁因中風住進醫院,才剛出院不久身體還沒完全康復,仍得躺在床上休養時,妻子就提議要將他名下數筆祖產土地,直接過戶給小兒子,引發長子等人的不滿。
五十四歲的長子考慮許久,終於在父親病榻前說出「不能說的祕密」。他透露,很久以前他們就懷疑小弟不是爸爸親生,而是母親與以前的鄰居有染所生,原本擔心父親受刺激太大,不敢說出來,但因曾受祖父託夢告誡,務必守住蔡家祖先的財產,不得流入他人之手,加上母親提議要將祖產過戶給小弟,才不得不和盤托出。
蔡翁一聽氣炸了,不甘心這個綠帽子戴了四十多年,於是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決心斬斷與四十一歲小兒子的關係。一審雖曾當庭要求蔡家小兒子前往醫院鑑定DNA,但被拒絕;對方還質疑此案已超過民法規定的兩年除斥期間,法官採信此說,判決蔡翁敗訴。
蔡翁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再度要求蔡家小兒子進行DNA血緣鑑定,還是被拒絕。不過,二審卻採信蔡翁所言,直到九十九年七月間才得知小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說法,認定此案尚未超過兩年的除斥期(類似刑法的追訴時效),改判蔡翁勝訴,但仍可上訴。【出處:中國時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何謂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為受到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若與其父沒有真實的血統聯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子女任何一方於法定除斥期間內都可以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該訴,透過法院判決否認上述婚生推定。

二、何謂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就是形成權存在的法定時間,一旦超過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權利就會歸於消滅,不得再行主張。例如民法第90條規定,因錯誤意思表示、誤傳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起,經過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種撤銷權行駛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三、本案例蔡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是否逾除斥期間?

按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有二年除斥期間,而該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為自夫妻之一方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故於本案,老翁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期間應自其知悉該小兒子非為其婚生子女之二年內。因此,若老翁真的直至九十九年七月間才得知其小兒子非親生,於此案便無超過二年除斥期間之虞。故二審法院之見較有理由!

※ 參考法條

【民法】

§ 民法第1063條:

I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II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III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為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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