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04.01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銀行債務扣款有時效限制嗎?



http://mymedia.yam.com/m/3515252

問:先前在銀行有欠款,但不確定是哪一年欠下的債務,而我現在每個月有領薪水,銀行就直接從我的帳戶扣款,想請問銀行扣款是否可能超過法定時效,假使超過我還需要還款嗎?


一般而言,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係以債權種類而定,例如一般買賣或是因契約訂定成立的債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通常為十五年,因此,原則上只要在債權人於十五年消滅時效內行使其請求權,當然不會有任何問題;但是假如債權人逾越此十五年的消滅時效才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的話,此時,債務人依法可以行使所謂的時效抗辯,主張因為該筆債權已經罹於時效,所以拒絕給付。

但是,你的案件現在銀行已經向法院請求對你的財產為查扣,並持有債權憑證,而根據債權憑證,銀行能以此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扣取你的薪資,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債權憑證亦有時效問題,其時效也是以債權種類為依據,所以通常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也是十五年的時效,因此,常見當債權憑證時效要屆滿時,債權人會另外聲請新的債權憑證,以期延續其時效。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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