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04.15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供犯罪之用而製造爆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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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近日不明人士分別在立委服務處與高鐵車廂放置爆裂物,引起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因此,首先要針對此則爆裂物的新聞做分享,提醒大家若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自製造爆裂物,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為何?

未經許可私自製造爆裂物,按刑法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別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為相關犯罪行為的規範,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倘若是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未經許可私自製造爆裂物者,按該條例之規定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按刑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行為人放置爆裂物爆炸亦可能觸犯上開刑法公共危險罪之規範,且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亦有處罰未遂犯,故前述放置爆裂物之行為,亦在本罪處罰之範疇內。

綜上所述,未經許可自行製造爆裂物於法律上為重罪,違者將受嚴厲的刑事責任懲處,故提醒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否則不僅必須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亦可能危及社會大眾的安全,不得不慎喔!


※參考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I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II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I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IV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V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VI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86條之1
I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IV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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