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潘安邦走不安 子怒家醜外揚

【新聞案例】

潘安邦生前唱過一句「思念總在分手後開始」,他一定沒想到,在他部分骨灰撒向澎湖大海之際,家人間的撕裂也在他告別人世後開始!


遺孀︰已為阿邦完成遺願

日前潘安邦妻子王志翔、兒子潘惟智,帶著他的骨灰到佛光山走走,兒子抽了籤文寫著「美滿」,原以為都依照他的遺願去做,一切皆圓滿了。不料潘安邦弟弟潘安彥,不滿王志翔未告知母親及家人澎湖海葬事宜,氣得向媒體揭露王志翔掏空家中名畫名服、哥哥留給潘母的錢,潘母也沒拿到等等。

潘安邦兒子潘惟智昨心情大受影響,看到媒體數落母親,生氣說根本是家醜外揚。王志翔不願多做回應,但透過潘安邦友人韓賢光轉述:「我已幫阿邦完成遺願,我做到了。」但為何不告知婆婆有關潘安邦海葬之事?因她不回應,無法得知原因。

潘母怨媳什麼都不商量

潘母昨被問到媳婦的話題,心情仍不好,雖不認為是婆媳問題,但說:「她(王志翔)什麼都不說,不商量。」媳婦對她好嗎?潘母為難的說:「沒什麼好或不好,我不知道。」

潘安彥昨說到大嫂未告知哥哥海葬事宜,等於陷哥哥於不孝時,哽咽說不下去,是否知道嫂嫂不說的原因?潘安彥說:「不知道她在想什麼。」並意有所指地說,王志翔外表楚楚可憐,但其實表裡不一。

弟︰錢非目的 要嫂良心

是否擔心此時揭發「家醜」,讓外界觀感以為在爭遺產?潘安彥強調:「這不是我們的目的,也不會希望她把錢拿出來。」至於王志翔搬空家中東西,潘安彥說:「只希望她有良心自己拿回來。」

潘安邦紀念音樂會4月13日在澎湖舉行,韓賢光說,會由澎湖縣府對家屬發出邀請函,但潘安彥說:「我不會去參加。」﹝出處:自由時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首先,就潘安邦之遺孀是否有權處分其骨灰而言,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學說有認遺體為物,然僅為遺屬之人格權標的或為親屬權之標的,不得為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之標的。亦有主張係以埋葬管理及祭祀供養而為處分,並排除第三人不當的干涉為內容之一種親屬法上之權利。是屍體不妨為物,於習慣法上屬於繼承人,其內容依公序良俗在公法上、私法上受有特別的限制,非如普通所有權為收益使用處分,乃專以埋葬祭祀供養之權能及義務為內容之特殊權利,對於屍體之不法占有,有占有回復及基於本權之返還請求權(參照史尚寬,繼承法論第142 至143 頁)。屍體、遺骨,在埋葬、管領及祭祀為目的之範圍內,得為遺族之所有權客體(參照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因骨灰為屍體火化後之物,性質相近,應作同一解釋始符法理及社會一般觀念。經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系爭骨灰於埋葬、管領、祭祀目的之範圍內屬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公同共有之物… …」

依上開實務見解,骨灰為屍體火化後之物,性質相近,故應做同一解釋始符法理及社會一般觀念,且其認屍體、骨灰於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之範圍內屬於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間公同共有之物;且按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見參考法條民法第1138條)而於本新聞案例中,被繼承人潘安邦的遺產繼承人除其配偶外,尚有其兒子,故承上所述,被繼承人潘安邦之屍體(火化後的骨灰)於埋葬、管領、祭祀目的之範圍內,應屬其繼承人配偶與其兒子公同共有之物;又民法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見參考法條民法第828條),潘安邦之火化後的骨灰其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亦即就潘安邦遺孀將其骨灰以海葬方式處分,倘得到其遺孀與兒子同意(全體繼承人),於法律上屬合法處分;惟就情感層面言,繼承人處分骨灰於事前未知會潘母,確實可能受到倫理或道德上之非議。

※ 參考法條
民法第828條
I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II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III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