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05.13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




問:林益世案的三位法官自請評鑑,想請問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的成員有哪些?

林益世案的判決引起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近日引發爭議的是第一審判決,但該案未來仍可能上訴到第二審、第三審,因此,目前很難去評論判決的對錯,也許第二審法院可能有不一樣的見解,所以原則上判決的對錯仍應交由未來的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去認定。

而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設置,按法官法相關規定,係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所組成。其中除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係經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舉後經司法院院長遴聘外,其餘均經各該機關團體成員票選。

而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但須注意的是,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綜上所述,依照法官法的相關規定,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法官法第37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而該案三名法官既已自請評鑑,民眾就請靜待法官評鑑委員會所做之決議。


※參考法條

法官法第33條

I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

II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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