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 星期一

05.16警廣法律生活call-in:何謂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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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問何謂限定繼承?


鑑於過去曾發生幼兒繼承過世父母親所遺留的大筆債務,且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為解決前揭不合理之現象,民法繼承之規定遂於98年有所修正,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綜上,現行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由此可知,目前民法係採限定繼承制,故假使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其就所繼承之債務,仍應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附帶一提,上述提及之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8條

I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II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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