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05.20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擄人法律責任,父母親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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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近日新聞報導,於新竹、台北等地出現疑似擄童事件,讓許多家長皆感到擔憂。而非法擄童者固然有其應承擔之法律責任,但家長於照顧孩童時同樣亦有應盡之義務,因此,首先特別針對擄拐兒童,以及家長應盡的照顧責任與大家做說明。

擄拐孩童,假使其為意圖勒贖而擄人之情形,按刑法規定,須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前揭刑法規定可知,如犯擄人勒贖罪,於法律上行為人必須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

而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所稱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且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特別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亦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違者可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綜上所述,提醒父母親帶孩童出門時要特別注意其安全,且法律對未滿十八歲之兒童與少年特別予以保護,故父母親在照顧兒童與少年時應特別留意,以避免因照顧上的疏忽而觸犯法規。


※參考法條

刑法第347條

I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V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V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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