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05.27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毒澱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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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談談,最近鬧得沸沸揚揚,引起大眾高度關注的毒澱粉事件與其相關法律概念。我們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與維護國民健康,特別制定食品衛生管理法,以規範與食品相關事項。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如有違反上開第1款至第7款之情形者,將按該法第31條規定裁處,違者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若故意違反前揭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按規定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與大眾健康息息相關,因此,我們對於食品的管理應更加小心謹慎,不容輕忽,也呼籲業者務必遵守法規,以免傷害國民健康,違反法律之規範。


※參考法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I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II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III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IV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V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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