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躁鬱病患狂買12屋 判建商退錢

【新聞案例】

北市曾姓代課老師,四年前因躁鬱症發作瘋狂購屋,短短兩個月內買了十二戶房子與一處停車位。最高法院認為,曾男購屋時處於嚴重躁鬱症狀態,買賣契約無效,昨判建商返還頭期款五百一十七萬元確定。

曾姓男子九十年十一月起,因罹患俗稱躁鬱症的「雙極性情感異常」,經常到馬偕醫院就診;他病情發作時,會有情緒高亢、自我膨脹、過度購物等症狀。

九十七年間,曾男途經北市大同區一處建案接待中心,因銷售人員推銷,竟瘋狂購屋,前後五次以總價六千四百廿二萬元購買十一戶住宅、一戶店面及一個停車位,付出頭期款五百一十七萬元,直到曾妻整理家裡物品才發現,要求建商退款未果因而提告。

建商辯稱,曾男購屋時行為正常,不僅買下高樓層、三面採光、視野佳的豪宅,還相當熟悉附近房價,甚至帶同事、大嫂、小姨子一起來看房子。

最高法院佐以醫師鑑定與病歷資料,認定曾男購屋時處於嚴重躁鬱症狀態,出現自我膨脹及基本認知錯誤的脫序行為,在精神錯亂下所為的行為,依法規定無效。(出處:中時電子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據悉,本件曾男為雙極性情感疾病(躁鬱症)之患者,其於民國97年間陸續向建商購買12戶房屋及1處停車位,總價逾新臺幣六千多萬元,爾後經妻子發現制止,始向法院提起返還價金之訴訟。

曾男主張其前揭購屋行為係於雙極性情感疾病(即俗稱躁鬱症)病發之情況下所為,因此,主張購屋之意思表示為無效,建商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先前已支付之價金。然而,建商公司則以曾男雖患有躁鬱症,但就其購屋時對該地區之發展性與未來性及訂金支付等事項之評估,客觀上難以判斷其係正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等理由為抗辯。

然而,本件經查法院審理時依相關人、事證等認定躁鬱症患者於病發時確實會有自我膨脹、過於樂觀而為過度投資及消費等之行為,且認定曾男購屋時係處於上開躁鬱症病發之狀況下,其當時之精神狀態,已喪失正常之意思能力,故按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認定其購屋之意思表示為無效;並按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認定雙方之買賣契約既為無效,建商受領曾男索給付之買賣價金,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因此判決建商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應返還當時曾男所給付之買賣價金517萬元。

※參考法條

民法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至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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