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06.03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再談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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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再度發生讓人感到惋惜的酒駕肇事事故,據新聞報導,肇事者詹男酒駕撞死台大女醫師,因此,今日要特別針對酒駕的部分再與大家做提醒。

按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裝有機械動力設備,非由人力,而由引擎驅動之交通工具。倘若因而致人於死者,按現行刑法規定須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如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按刑法規定須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帶一提,立法院於5月31日已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85之3不能安全駕駛之條文規定,明定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違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刑度由原先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由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亦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由原先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鑑於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傳,現行法規已歷經多次修改,並持續提高相關罰則,在在顯示社會大眾對於酒駕議題之重視,提醒民眾酒後駕車危險多,倘若發生事故,不僅肇事者須受嚴厲的刑事責任懲處,亦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因此,謹勸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遺憾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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