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06.03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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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機車跟腳踏車發生擦撞事故,待警方至現場丈量要寫和解書時,才發現對方未滿18歲,請問這種情況下簽的和解契約有效力嗎?如果沒有該如何請對方家長來處理這份和解書?

按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且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因此,未滿18歲之人於民法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而按民法相關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像是平常到便利商店買東西,限制行為能力人如為此行為是被准許。
但是,倘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事前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擅自與他人訂定契約,則其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事後承認,始生效力。而按民法規定,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若於前述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則視為拒絕承認。
綜上所述,假使你們雙方訂立的和解契約,於事前未經對方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且事後也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則該和解契約屬效力未定。建議你得按照民法之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其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如其法定代理人於期限內不為確答,則視為拒絕承認,該和解契約即不生效力。

※參考法條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0條
I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II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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