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06.10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搶奪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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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鄰居吵架時,一方辱罵,另一方拿出手機錄影,請問若辱罵的一方將手機搶走,這種情況可以成立搶奪罪嗎?倘若不能成立搶奪罪,可能成立其他罪名嗎?

鄰居發生爭執時,其中一方拿出手機錄影蒐證,原則上蒐證的行為並不會觸犯法律的規範,但是若另一方在對方蒐證時,動手搶走手機,這種情況下,假使對方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搶走手機,則可能成立搶奪罪,按刑法第32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對方只是為了制止另一方使用手機蒐證而將手機搶走,以妨害他方權利之行使,這種情況下,其行為可能涉及妨害自由,而成立刑法的強制罪,按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原則上必須看對方搶奪手機時係出於何種犯意,才能判斷其行為可能成立的罪名,因此,仍須以個案的當時的事實情況來認定。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4條

I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5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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