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新制上路 上萬警力大執法 查酒駕107醉犯法辦

【新聞案例】

「先生,請問有喝酒嗎?」酒駕新法上路,警政署昨天零時展開「全國取締酒駕大執法」,不到十六分鐘,就在新北市三重區查獲第一名酒駕騎士,至昨天下午四時,共有一○七人酒測值超過零點廿五,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至少要吃上兩個月的牢飯。


堪稱「全球最嚴格」的酒駕新制,從昨天凌晨起開始實施,全國上萬警力荷槍實彈,在勤教後分別前往各個路口設崗攔查。新制實施後,超過酒測值零點廿五就會移送法辦,而且判處兩個月以上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零點一五就要扣車開罰。

新北率先查獲騎士超標上銬

大執法開始十六分鐘後,新北市三重警分局慈福派出所員警,巡邏時發現廿六歲機車騎士林昱憲,滿身酒氣在路上搖晃駕駛,林被攔下時臉色大變,想要求饒又不知如何開口,最後酒測值零點三六,到警局作完筆錄後,被銬上手銬移送地檢署,成為第一個依新制送辦的酒駕騎士。

凌晨一時八分,台北市警方在長安東路、復興北路口,也攔下醉醺醺的隋姓機車騎士,酒測值達零點三三,隋男供稱他在家無聊,一邊看電視一邊喝酒,後來肚子餓想到超商買東西,一出門就被抓到,隋在警局哀嘆:「不知道有新制,也不知自己有多醉!」

警政署指出,至昨日下午四時止,共查獲廿一人違規、一○七人違法;警方在執行取締的過程中,不少酒駕者還是一頭霧水,不知新法已經實施,一部分知情者則是心存僥倖,覺得「應該沒那麼衰吧?」還有「想說一下子就到了」等等。

新法實施前女大生被撞昏迷

花蓮則在酒駕新法實施前,發生酒駕撞飛女大生的慘劇,十二日晚間十時,東華大學歷史系大三女學生王安,騎機車行經吉安鄉吉興路三段時,被胡賢昌駕駛的黑色休旅車逆向猛撞,王被彈飛 十公尺 遠,雙腿骨折、腹腔嚴重出血,送醫後昏迷指數僅剩三,情況極不樂觀。

警方隨後逮捕胡嫌,酒測值高達一點零二,胡當天先與友人在卡拉OK唱歌,喝了一手啤酒,然後再載朋友回家,胡在警局時酒意還未退,茫然地表示:「沒有注意、真的是不小心的。」

交通部曾委託警察大學研究,發現體重 六十公斤 的成人,只要喝下三罐啤酒或半瓶紅酒,就可能會超標遭到移送法辦;民眾吃完燒酒雞、薑母鴨等含酒的料理,也有可能超過零點一五受罰。

警政署認為昨天大執法取得相當成效,未來每月將規畫至少兩次的擴大酒測,從署辦、局辦、分局自辦還有巡邏機動查緝,「以後抓酒駕的密度會非常高。」呼籲民眾不要再輕忽酒駕,「喝酒就是不要開車。」(出處:中時電子報)

【分析】

(酒後駕車之危險行為,行為人可能同時觸犯刑法及行政罰之規範,而於此僅就刑事責任部分為論述)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修法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立法院已在今年5月31日 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85之3不能安全駕駛之條文規定,且經總統於6月11日 公布後,自102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新法,此次修法重點在於:

(1) 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明定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以此做為明確的判斷基準;而若有違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期望藉此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

(2) 增訂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如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但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刑法本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3) 修正條文第二項,提高原先加重結果犯之處罰刑度,倘若因而致人於死者,刑度由原先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由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保障合法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附帶一提,刑法第185條之4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之規定,亦同時修正並於6月13日 施行,按新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由原先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旨在配合刑法第183條之3已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故未免肇事逃逸者同樣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遂提高肇事逃逸之刑度。

綜上所述,有鑑於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傳,現行法規已歷經數次修改,並持續提高相關罰則,在在顯示社會大眾對於酒後駕車議題之高度重視,提醒民眾酒後駕車危險多,倘若不幸發生事故,不僅肇事者須受嚴厲的刑事責任處罰,亦可能同時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因此,謹勸民眾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遺憾終生!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