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102.06.13警廣生活法律call-in: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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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媽媽已過世一年多,他生前留有一筆債務,但是債權人至今未向我追討該筆債務。想請問若之後債權人向我追討債務,屆時我還能辦理拋棄繼承嗎?

按民法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且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假使今天你繼承的遺產是一百萬,但被繼承人積欠的債務有二百萬的話,依民法的規定,你僅就所繼承的一百萬元遺產範圍內,負有清償責任。

而所謂拋棄繼承,按現行民法相關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繼承人必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且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則不在此限)。

因此,按照民法之規定,拋棄繼承之進行,繼承人應於知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辦理;而倘若繼承人不慎延誤此三個月的期間,由於現行民法就繼承方面採行限定繼承制,故即使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其亦僅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74條

I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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