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102.09.12警廣生活法律call-in內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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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在6月25日發生車禍,請問若想向對方提出告訴的話,最晚什麼時候要主張?


車禍事故發生時,肇事者可能同時涉及刑事過失傷害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就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而言,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罪,因此,必須由被害人在法定的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檢方才會依法受理並進行偵辦;倘若被害人逾越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始提出告訴的話,檢察官會因該罪已逾告訴期間,而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而民事責任的部分,假使受害人要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話,按民法的規定,被害人應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為請求。

綜上,車禍案件被害人欲對肇事者提告時,需注意刑事過失傷害罪應在知悉犯人(肇事者)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而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則應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二年內為主張,提醒大家掌握時效,才不會使自身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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