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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於警詢及偵查過程中,依法具有以下權利:
1. 非現行或通緝犯,警察無拘票或搜索票時,得拒絕被逮捕或搜索。
2. 遭警察拘捕時,得要求立即詢問;並得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除其同意續行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方得逕行訊問或詢問,否則應立即停止訊問或詢問。
3. 受詢
(
訊
)
問時,得保持緘默,拒絕陳述,並拒絕警調夜間詢
(
訊
)
問。
4. 遭受羈押時,得聲請撤銷羈押,並得隨時聲請停止羈押。
5. 在偵查或審判中,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綜上,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有權主張前述各項權利,提醒大家
法律只保障積極主張權利之人,因此,莫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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