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102.10.21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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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次胖達人和大統事件因為不法與廣告不實被以詐欺論,那我想請問我在兩年前買了一份生前契約,該契約被公平會認定為不合法,同為廣告不實與不法,為什麼我提出詐欺的告訴,檢察官卻予以不起訴?


詐欺罪的成立,須視其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依照刑法規定,所謂詐欺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以詐術使自己或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刑法第339)

因此,對方必須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施行詐術騙取財物,讓你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因而使你受有損害,倘若符合前述要件,對方就會涉及詐欺罪的刑事責任。而檢察官偵辦案件時,主要亦是以有無達到構成要件來認定是否成立詐欺。

而目前你對於檢察官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感到不服,建議你應在合法期間內聲請再議,而聲請再議必須於收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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