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103.01.27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如何聲請易科罰金分期付款?】

問:我收到法院的刑事判決,判決主文諭知得易科罰金,請問易科罰金可以分期付款嗎?若得分期付款,應該如何聲請?
http://mymedia.yam.com/m/3561724
按刑法規定,易科罰金是指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因此,若法院判決主文諭知被告得易科罰金,其即待日後收到執行通知時,於指定期日攜帶身分證及易科罰金之金額,至地檢署執行處向承辦股聲請易科罰金。然,如被告有經濟上之困難,欲聲請易科罰金之分期付款,其亦應於指定期日攜帶身分證及部分金額,親自至地檢署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而此部分經檢察官審酌聲請人的經濟與信用狀況,其得許分期繳納。但准許分期繳納後,如有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之情事,即會喪失分期繳納之待遇。




另外,須特別注意的是,檢察官對於是否准予被告易科罰金及分期付款具有裁量權,因此,必須經檢察官同意,被告始得易科罰金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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