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違法超量販售爆竹煙火,夜市攤販要罰!】

農曆年間,民眾為熱鬧應景,此起彼落的爆竹、煙火聲不絕於耳,然近日卻發現有攤販為賺過年財,違法於夜市超量販賣檢驗合格之爆竹煙火,其行為已觸犯相關法律之規定。

為規範爆竹煙火之管理,預防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立法者特別制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範相關事項。而依照該條例規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4條),「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由此得知,爆竹煙火之儲存與販賣場所的管制量因其種類而有異,故倘攤販違反前述規定,超量於夜市販售各類爆竹煙火等,而其販賣地點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8條);且按同條例相關規定,經查獲攤販違法儲放、販賣或陳列之爆竹煙火,應由主管機關逕予沒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2條)。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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