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103.02.20警廣生活法律call-in內容分享:口授遺囑的法定要件】


藝人高凌風日前因病過世,據傳已於生前錄音為遺產之分配。然而,這種情況下,高某生前的錄音是否即為有效的遺囑,仍須視其有無符合民法口授遺囑之概念。
http://mymedia.yam.com/m/3564499

依照民法規定,口授遺囑是指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得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因此,即使藝人高某留有生前之錄音,但是否為有效的口授遺囑,仍須視其是否符合前述法律之規定。綜上所述,提醒大家口授遺囑在法律上有一定之要件,務必多加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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